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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小区流浪狗导致伤人,物业是否应承担责任?-kk体育平台app下载案情简介: 2018年3月31日晚,洪某在a小区内骑小型电动车时被两条狗惊吓后摔倒,导致洪某左侧颧弓骨折、鼻骨尖部骨折及面部等处受伤。洪某就受伤住院的损失向物业公司索赔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 问: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对流浪狗没有处置权,在流浪狗第一次出现在小区,依据提供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反映,公安机关也曾根据报警就该小区流浪狗出警处理。但是在公安机关处理流浪狗无果后,流浪狗又出现了,而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报送需要留检收容的无证犬、野犬,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眼观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对于物业服务活动中物业公司除了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外,也应当积极履行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