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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自动终止?-kk体育平台app下载案情简介: 2014年9月2日,a物业公司与渠某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主要约定:a物业对渠某所购的本案房屋进行物业管理,房屋面积为175.44平方米(实际面积176.20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8元,首次按年度收取,第二次按半年收取,于每半年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缴纳该交费周期的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不按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a物业有权要求渠某补交,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五交纳违约金,逾期超过1个月的,a物业有权采取相关措施并暂停对渠某提供服务,拖欠费用6个月以上的,a物业可提起诉讼追缴欠款及违约金。a物业提交四份物业费收缴通知单,载明渠某就上述房屋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应缴物业费41930元。渠某认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未交物业费,但其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失效条件已成就,即在业主大会成立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自行终止。a物业无权再依据该协议及物业管理行为要求其支付2015年11月1日之后的物业费。 法院判决: 原告a物业公司与被告渠某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购入的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未交物业费,依照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9月2日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约定,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为43133.76元。 关于被告辩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已经解除的问题,本院认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涉案置业公司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原告作为物业服务机构面向的是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而非被告个人或几个业主,不能因单个业主或几个业主提出要求而予以解除。 解析: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涉案置业公司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原告作为物业服务机构面向的是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而非被告个人或几个业主,不能因单个业主或几个业主提出要求而予以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