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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物业公司是否应对电梯设备被拆承担责任?-kk体育平台app下载

【案情简介】

上海 jz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与开发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 2017 年 5 月 1 日起该物业公司对某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收取标准为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 2.60 元。范某某、王某名下房屋属原告管辖区域,建筑面积为 39.85平方米。物业费按季缴纳,业主应在每季第二个月履行缴纳义务。逾期缴纳的,违约金按日加收应缴纳费用万分之三的滞纳金作为违约金。物业公司自承担该地块物业管理工作后,积极履行本辖区的管理服务职责,但范某某、王某至今未支付物业费,经物业公司多次催交未果。

范某某、王某辩称,购房合同中包含电梯等各种设备,但现没有电梯,要从后门出入,且房屋结构也有变化,故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陈述,其所在物业一开始是有电梯的,后电梯及其他设备被他人拆除了,在原告接管物业时电梯已经被拆除了。故电梯灭失的责任不在原告。同时根据涉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因物业公司无权动用维修资金,与维修资金相关的维修养护不属于原告的代管内容,可见原告的物业服务范围并不包含与维修资金相关的电梯安装及维修。

【法眼看法】

本案中法院判决物业不承担电梯灭失责任的前提是,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在接管时电梯已经被拆除。由此可见,物业在接管小区时应当及时做好承接查验的工作,签订承接查验协议,若未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就擅自入场,将面临承担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不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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